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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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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 在黨的紀律規矩中,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⑥
發布時間:2024-06-30     作者:   分享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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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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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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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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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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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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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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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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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