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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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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 在黨的紀律規矩中,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十一)
發布時間:2024-07-05     作者:   分享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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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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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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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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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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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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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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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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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