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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涉外工作違規的情形和處分規定
發布時間:2024-06-07     作者:   分享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涉外工作違規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違規謀求公款出國(境)

《條例》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給予相應處分。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上級批準;有的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有的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等。這些行為影響黨組織正常審批把關工作,擾亂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必須以嚴明的紀律加以約束。

此外,本條針對的是“用公款”,如果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費出國或者由其他人出資出國則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

2.臨時出國(境)擅自延長期限、變更路線

《條例》規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給予相應處分。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是相對于“長期出國(境)人員”而言的。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長期出國(境)人員”,主要是指因公連續在國外、境外工作、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主要是指因公臨時派往國外、境外工作、學習、考察、訪問不滿一年的各類團(組)或者人員。

從執紀監督情況看,這類團(組)或者人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變更路線,主要是到風景名勝區旅游觀光、購買個人物品、拜親訪友等,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這些行為影響出訪工作正常開展,屬于違反工作紀律,黨員應當切實注意加以避免。

3.違反駐在國家、地區法律、宗教習俗

《條例》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法律、法令和宗教習俗在一個國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還十分敏感。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在這些方面的不當行為,可能引起駐在國家、地區政府和社會的不滿,甚至產生糾紛,影響外事工作大局。

外事無小事,黨員不論是長期駐外,還是臨時因公出國(境),都要了解駐在國家、地區有關規定和習俗,務必遵守當地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保證順利開展有關工作。